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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範》GB 50339-2013

來源:ZOBO深夜福利视频网站 發布日期 2022-11-07 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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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0.1 為加強智能建築工程質量管理,規範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規定智能建築工程質量檢測和驗收的組織程序和合格評定標準,保證智能建築工程質量,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築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 智能建築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和符號

  2.1 術語

  2.1.1 係統檢測 system checking and measuring

  建築智能化係統安裝、調試、自檢完成並經過試運行後,采用特定的方法和儀器設備對係統功能和性能進行檢查和測試並給出結論。

  2.1.2 整改 rectification

  對工程中的不合格項進行修改和調整,使其達到合格的要求。

  2.1.3 試運行 trial running

  建築智能化係統安裝、調試和自檢完成後,係統按規定時間進行連續運行的過程。

  2.1.4 項目監理機構 project supervision

  監理單位派駐工程項目負責履行委托監理合同的組織機構。

  2.1.5 驗收小組 acceptance group

  工程驗收時,建設單位組織相關人員形成的、承擔驗收工作的臨時機構 。

  2.2 符號

  HFC-------混合光纖同軸網

  ICMP-----因特網控製報文協議

  IP---------網絡互聯協議

  PCM------脈衝編碼調製

  QoS------服務質量保證

  VLAN----虛擬局域網


3 基本規定

  3.1 一般規定

  3.1.1 智能建築工程質量驗收應包括工程實施的質量控製、係統檢測和工程驗收。

  3.1.2 智能建築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劃分應符合表3.1.2的規定。

  表3.1.2 智能建築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劃分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智能化集成係統 設備安裝,軟件安裝,接口及係統調試,試運行
信息接入係統 安裝場地檢查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 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接口及係統調試。試運行
信息網絡係統 計算機網絡設備安裝,計算機網絡軟件安裝,網絡安全設備安裝,網絡安全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綜合布線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機櫃、機架、配線架的安裝,信息插座安裝,鏈路或信道測試,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係統 安裝場地檢查
衛星通信係統 安裝場地檢查
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公共廣播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會議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信息導引及發布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顯示設備安裝,機房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時鍾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信息化應用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建築設備監控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傳感器安裝,執行器安裝,控製器、箱安裝,管理工作站和操作分站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火災自動報警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探測器類設備安裝,控製器類設備安裝,其他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安全技術防範係統 梯架、托盤、槽盒和導管安裝,線纜敷設,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應急響應係統 設備安裝,軟件安裝,係統調試,試運行
機房工程 供配電係統,防雷與接地係統,空氣調節係統,給水排水係統,綜合布線係統,監控與安全防範係統,消防係統,室內裝飾裝修,電磁屏蔽,係統調試,試運行
防雷與接地 接地裝置,接地線,等電位聯結,屏蔽設施,電湧保護器,線纜敷設,係統調試,試運行

  3.1.3 係統試運行應連續進行120h。試運行中出現係統故障時,應重新開始計時,直至連續運行滿120h。

  3.2 工程實施的質量控製

  3.2.1 工程實施的質量控製應檢查下列內容:

  1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

  2 圖紙會審記錄;存在設計變更和工程洽商時,還應檢查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

  3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4 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

  5 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

  6 自檢記錄;

  7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8 試運行記錄。

  3.2.2 施工現場質量管理檢查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A的規定。

  3.2.3 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應符合現行標準《智能建築工程施工規範》GB 50606的規定。

  3.2.4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1的規定;

  2 設備開箱檢驗記錄應符合現行標準《智能建築工程施工規範》GB 50606的規定。

  3.2.5 隱蔽工程(隨工檢查)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2的規定。

  3.2.6 安裝質量及觀感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3的規定。

  3.2.7 自檢記錄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4的定。

  3.2.8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施工單位的技術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作出驗收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5的定。

  3.2.9 試運行記錄應由施工單位填寫、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工程師)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B的表B.0.6的規定。

  3.2.10 軟件產品的質量控製除應檢查本規範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檢查文檔資料和技術指標,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商業軟件的使用許可證和使用範圍應符合合同要求;

  2 針對工程項目編製的應用軟件,測試報告中的功能和性能測試結果應符合工程項目的合同要求。

  3.2.11 接口的質量控製除應檢查本規範第3.2.4條規定的內容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接口技術文件應符合合同要求;接口技術文件應包括接口概述、接口框圖、接口位置、接口類型與數量、接口通信協議、數據流向和接口責任邊界等內容;

  2 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修訂的接口技術文件應經過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接口提供單位和施工單位簽字確認;

  3 接口測試文件應符合設計要求;接口測試文件應包括測試鏈路搭建、測試用儀器儀表、測試方法、測試內容和測試結果評判等內容;

  4 接口測試應符合接口測試文件要求,測試結果記錄應由接口提供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簽字確認。

  3.3 係統檢測

  3.3.1 係統檢測應在係統試運行合格後進行。

  3.3.2 係統檢測前應提交下列資料:

  1 工程技術文件

  2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3 自檢記錄;

  4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 試運行記錄。

  3.3.3 係統檢測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應組織項目檢測小組

  2 項目檢測小組應指定檢測負責人

  3 公共機構的項目檢測小組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組成。

  3.3.4 係統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依據工程技術文件和本規範規定的檢測項目、檢測數量及檢測方法編製係統檢測方案,檢測方案應經建設單位或項目監理機構批準後實施;

  2 應按係統檢測方案所列檢測項目進行檢測,係統檢測的主控項目和一般項目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規定;

  3 係統檢測應按照先分項工程,再子分部工程,後分部工程的順序進行,並填寫《分項工程檢測記錄》、《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和《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

  4 分項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驗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表C.0.1的規定;

  5 子分部工程檢測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表C.0.2-表C.0.16的規定。

  6 分部工程檢測匯總記錄由檢測小組填寫,檢測負責人作出檢測結論,監理(建設)單位的監理工程師(項目技術負責人)簽字確認,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表C.0.17的規定。

  3.3.5 檢測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測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 主控項目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的,係統檢測結論應為不合格;一般項目有兩項及以上不合格的,係統檢測結論應為不合格;

  3 被集成係統接口檢測不合格的,被集成係統和集成係統的係統檢測結果均應為不合格;

  4 係統檢測不合格時,應限期對不合格項進行整改,並重新檢測,直至檢測合格。重新檢測時抽檢應擴大範圍。

  3.4 分部(子分部)工程驗收

  3.4.1 建設單位應按合同進度要求組織人員進行工程驗收。

  3.4.2 工程驗收應具備下列條件:

  1 按經批準的工程技術文件施工完畢

  2 完成調試及自檢,並出具係統自檢記錄;

  3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並出具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4 完成係統試運行,並出具係統試運行報告;

  5 係統檢測合格,並出具係統試運行報告;

  6 完成技術培訓,並出具培訓記錄。

  3.4.3 工程驗收的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建設單位應組織工程驗收小組負責工程驗收;

  2 工程驗收小組的人員應根據項目的性質、特點和管理要求確定,並應推薦組長和副組長;驗收人員的總數應為單數,其中技術人員的數量不應低於驗收人員總數的50%;

  3 驗收小組應對工程實體和資料進行檢查,並作出正確、公正、客觀的驗收結論。

  3.4.4 工程驗收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竣工圖紙;

  2 設計變更記錄和工程洽商記錄;

  3 設備材料進場檢驗記錄和設備開箱檢驗記錄;

  4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5 試運行記錄;

  6 係統檢測記錄;

  7 培訓記錄和培訓資料。

  3.4.5 工程驗收小組的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檢查驗收文件;

  2 檢查觀感質量;

  3 抽檢和複核係統檢測項目。

  3.4.6 工程驗收的記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設計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表D.0.1的規定;

  2 應由施工單位填寫《工程驗收資料審查記錄》,項目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表D.0.2的規定;

  3 應由施工單位按表填寫《驗收結論匯總記錄》,驗收小組作出檢查結論,且記錄的格式應符合本規範附錄D的表D.0.3的規定。

  3.4.7 工程驗收結論與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驗收結論應分為合格和不合格;

  2 本規範第3.4.4條規定的工程驗收文件齊全、觀感質量符合要求且檢測項目合格時,工程驗收結論應為合格,否則應為不合格;

  3 當工程驗收結論為不合格時,施工單位應限期整改,直到重新驗收合格;整改後扔無法滿足使用要求的,不得通過工程驗收。


4 智能化集成係統

  4.0.1 智能化集成係統的設備、軟件和接口等的檢測和驗收範圍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4.0.2 智能化集成係統檢測應在被集成係統檢測完成後進行。

  4.0.3 智能化集成係統檢測應在服務器和客戶端分別進行,檢測點應包括每個被集成係統。

  4.0.4 接口功應符合接口技術文件和接口測試文件的要求,各接口均應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5 檢測集中監視、儲存盒統計功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顯示界麵應為中文

  2 信息顯示應正確,響應時間、儲存時間、數據分類統計等性能指標應符合設計要求;

  3 每個被集成係統的抽檢數量宜為該係統信息點數的5%,且抽檢點數不應少於20點,當信息點數少於20點時應全部檢測;

  4 智能化集成係統抽檢總點數不宜超過1000點;

  5 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6 檢測報警監視及處理功能時,應現場模擬報警信號,報警 信息顯示應正確,信息顯示響應時間應符合設計要求。每個被集成係統的抽檢數量不應少於該係統報警信息點數的10%。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7 檢測控製盒調節功能時,應在服務器和客戶端分別輸入設置參數,調節和控製效果應符合設計要求。各被集成係統應全部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8 檢測聯動配置及管理功能時,應現場逐項模擬觸發信號,所有被集成係統的聯動動作均應安全、正確、及時和無衝突。

  4.0.9 權限管理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去。

  4.0.10 冗餘功能檢測應符合設計要求。

  4.0.11 文件報表生成和打印功能應逐項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12 數據分析功能應對各被集成係統逐項檢測。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4.0.13 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針對項目編製的應用軟件文檔;

  2 接口技術文件;

  3 接口測試文件。


5 信息接入係統

  5.0.1 本章適用於對銅纜接入網係統、光纜接入網係統和無線接入網係統等信息接入係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5.0.2 信息接入係統的檢查和驗收範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5.0.3 機房的淨高、地麵防靜電、電源、照明、溫濕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5.0.4 預留孔洞位置、尺寸和承重荷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6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

  6.0.1 本章適用於用戶電話交換係統、調度係統、會議電話係統和呼叫的工程實施的質量控製、係統檢測和竣工驗收。

  6.0.2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的檢測和驗收範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6.0.3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的機房接地應符合現行標準《通信局(站)防雷與接地工程設計規範》GB 50689的有關規定。

  6.0.4 對於抗震設防的地區,用戶電話交換係統的設備安裝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信設備安裝抗震設計規範》YD 5059的有關規定。

  6.0.5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工程實施的質量控製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電信設備入網許可證。

  6.0.6 用戶電話交換係統的業務測試、心淩方式測試、係統互通測試、網絡管理及計費功能測試等檢測結果,應滿足係統的設計要求。


7 信息網絡係統

  7.1 一般規定

  7.1.1 信息網絡係統可根據設備的構成,分為計算機網絡係統和網絡安全係統。信息網絡係統上網檢測和驗收範圍應根據設計要求確定。

  7.1.2 對於涉及秘密的網絡安全係統,應按保密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驗收。

  7.1.3 網絡安全設備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部門審批頒發的安全保護等信息係統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

  7.1.4 信息網絡係統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下列內容:

  1 交換機、路由器、防火牆等設備的配置文件;

  2 QoS規劃方案;

  3 安全控製策略;

  4 網絡管理軟件的相關文檔;

  5 網絡安全軟件的先關文檔;

  7.2 計算機網絡係統檢測

  7.2.1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檢測可包括連通性、傳輸時延、丟包率、路由、容錯功能、網絡管理功能和無線局域網功能檢測等。采用承載通信架構的智能化設備網,還應進行組播功能檢測和QoS功能檢測。

  7.2.2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檢測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選擇,可采用輸入測試命令進行測試或使用相應的網絡測試儀器。

  7.2.3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連通性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網管工作站和網絡設備之間的通信應符合設計要求,並且各用戶終端應根據安全訪問規則隻能訪問特定的網絡與特定的服務器;

  2 同一VLAN內的計算機之間應能交換數據包,不在同一VLAN內的計算機之間不應交換數據包;

  3 應按接入層設備總數的10%進行抽樣測試,且抽樣數不應少於10台;接入層設備少於10台的,應全部測試;

  4 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4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傳輸時延和丟包率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檢測從發送端口到目的端口的大延時和丟包率等等;

  2 對於核心層骨幹鏈路、匯聚層道核心層的上聯鏈路,應進行全部檢測;對接入層到匯聚層的上聯鏈路,應按不低於10%的比例進行抽樣測試,且抽樣數不應少於10條;上聯鏈路數不足10條的,應全部檢測;

  3 抽檢結果全部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5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路由檢測應包括路由設置的正確性和路由的可達性,並應根據核心設備路由表采用路由測試工具或軟件進行測試。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6計算機網絡係統的組播功能檢測應采用模擬軟件生成組播流。組播流的發送和 接收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7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QoS功能應檢測隊列調度機製。能夠區分業務流並保障關鍵業務數據優先發送的,應為檢測合格。

  7.2.8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容錯功能應采用人為設置網絡故障的方法進行檢測,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具備容 錯能力的計算機網絡係統,應具有錯誤恢複和故障隔離功能,並在出現故障時自動切換;

  2 對有鏈路冗餘配置的計算機網絡係統,當其中的某條鏈路斷開或有故障發生時,整個係統仍應保持正常工作,並在故障恢複後應能自動切換回主係統運行。

  3 容錯功能應全部檢測,且全部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9 無線局域網的功能檢測除應符合本規範第7.2.3-7.2.8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覆蓋範圍內接入點的信道信號強度應不低於-75 dBm;

  2 網絡傳輸速率不應低於5.5Mbit/s;

  3 應采用不少於100個ICMP64Byte幀長的測試數據包,不少於95%路徑的數據包丟失率應小於5%;

  4 應采用不少於100個ICMP64Byte幀長的測試數據包,不小於95%且跳數小於6的路徑的傳輸時延應小於20ms;

  5 應按無線接入點總數的10%進行抽樣測試,抽樣數不應少於10各;無線接入點少於10個的,應全部測試。抽檢結果全部符合本條第1-4款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2.10 計算機網絡係統的網絡管理功能應在網管工作站檢測,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搜索整個計算機網絡係統的拓撲結構圖和網絡設備連接圖;

  2 應檢測自診斷功能;

  3 應檢測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配置的功能,當具備遠程配置功能時,應檢測網絡性能參數含網絡節點的流量、廣播率和錯誤率等;

  4 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3 網絡安全係統檢測

  7.3.1 網絡安全係統檢測宜包括結構安全、訪問控製、安全審計、邊界完整性檢查、入侵防範、惡意代碼防範和網絡設備防護等安全保護能力的檢測。檢測方法應依據設計確定的信息係統安全防護等進行製定,檢測內容應按現行標準《信息安全技術

  信息係統安全等保護基本要求》GB/T 22239執行。

  7.3.2 業務辦公網及智能化設備網與互聯網連接時,應檢測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3.3 業務辦公網及智能化設備網與互聯網連接時,網絡安全係統應檢測安全審計功能,並應具有隻殺保存60d記錄備份的功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7.3.4 對於要求物理隔離的網絡,應進行物理隔離檢測,且檢測結果符合下列的應為檢測合格:

  1 物理實體上應完全分開;

  2不應存在共享的物理設備;

  3 不應有任何鏈路上的連接。

  7.3.5 無線接入認證的控製策略應符合設計要求,並應按設計要求的認證方式進行檢測,且應抽取網絡覆蓋區域內不同地點進行20次認證。認證失敗次數不超過1次的,應為檢測合格。

  7.3.6 當對網絡設備進行遠程管理時,應檢測防竊聽措施。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為檢測合格。


8 綜合布線係統

  8.0.1 綜合布線係統檢測應包括電纜係統和光纜係統的性能測試,且電纜係統測試項目應根據布線信道或鏈路的設計等和布線係統的類別要求確定。

  8.0.2 綜合布線係統測試方法應按現行標注《綜合布線係統工程驗收規範》GB 50312的規定執行。

  8.0.3 綜合布線係統檢測單項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個及以上被測項目的技術參數測試結果不合格的,該項目應判為不合格;某一被測項目的檢測結果與相應規定的差值在儀表準確度範圍內的,該被測項目應判為合格;

  2 采用4對對絞電纜作為水平電纜或主幹電纜,所組成的鏈路或信道有一項及以上指標測試結果不合格的,該鏈路或信道應判為不合格;

  3 主幹布線大對數電纜中按4對對絞線對組成的鏈路一項及以上測試指標不合格的,該線對應判為不合格;

  4 光纖鏈路或信道測試結果不滿足設計要求的,該光纖鏈路或信道應判為不合格;

  5 未通過檢測的鏈路或信道應在修複後複檢。

  8.0.4 綜合布線係統檢測的綜合合格判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對絞電纜布線全部檢測時,無法修複的鏈路、信道或不合格線對數量有一項及以上超過被測總數的1%的,結論應判為不合格;光纜布線檢測時,有一條及以上光纖鏈路或信道無法修複的,應判為不合格;

  2 對於抽樣檢測,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不大於被測總數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合格,且不合格點(線對)應予以修複並複檢;被抽樣檢測點(線對)不合格比例大於1%的,應判為一次抽樣檢測不合格,並應進行加倍抽樣,加倍抽樣不合格比例不大於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合格;不合格比例仍大於1%的,抽樣檢測應判為不合格,且應進行全部檢測,並按全部檢測要求進行判定;

  3 全部檢測或抽樣檢測結論為合格的,係統檢測的結論應為合格;全部檢測結論為不合格的,係統檢測的結論應為不合格。

  8.0.5 對絞電纜鏈路或信道和光纖鏈路或信道的檢測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自檢記錄應包括全部鏈路或信道的檢測結果;

  2 自檢記錄中各單項指標全部合格時,應判為檢測合格;

  3 自檢記錄中各單項指標中有一項及以上不合格時,應抽檢,且抽樣比例不應低於10%,抽樣點應包括遠布線點;抽檢結果的判定應符合本規範第8.0.4條的規定。

  8.0.6 綜合布線的標簽和標識應按10%抽檢,綜合布線管理軟件功能應全部檢測。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的,應判為檢測合格。

  8.0.7 電子配線架應檢測管理軟件中顯示的鏈路連接關係與鏈路的物理連接的一致性,並應按10%抽檢。檢測結果全部一致的,應判為檢測合格。

  8.0.8 綜合布線係統的驗收文件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4.4條的規定外,尚應包括綜合布線管理軟件的相關文檔。


9 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係統

  9.0.1 本章適用於對移動通信室內信號覆蓋係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9.0.2 機房的淨高、地麵防靜電、電源、照明、溫濕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9.0.3 預留孔洞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10 衛星通信係統

  10.0.1 本章適用於對衛星通信係統設備安裝場地的檢查。

  10.0.2 機房的淨高、地麵防靜電、電源、照明、溫濕度、防塵、防水、消防和接地等,應符合通信工程設計要求。

  10.0.3 預留孔洞位置、尺寸及承重荷載和屋頂樓板孔洞防水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10.0.4 預埋天線的安裝加固件、防雷和接地裝置的位置和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11 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係統

  11.0.1 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係統的設備及器材的進場驗收,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章的規定外,尚應檢查廣播電視總局或有資質檢測機構頒發的有效認證標識。

  11.0.2 對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係統進行主觀評價和客觀測試時,應選用標準測試點,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係統的輸出端口數量小於1000時,測試點不得少於2個;係統的輸出端口數量大於1000時,每1000點應選取(2-3)個測試點;

  2 對於基於HFC或同軸傳輸的雙向數字電視係統,主觀評價的測試點數應符合本條第1款規定,客觀測試點的數量不應少於係統輸出端口數量的5%,測試點數不應少於20個;

  3 測試點應至少有一個位於係統中主幹線的後一個分配放大器之後的點。

  11.0.3 客觀測試應包括下列內容,且檢測結果符合設計要求應判定為合格:

  1 應測試衛星接收電視係統的接收頻段、視頻係統指標及音頻係統指標;

  2 應測量有線電視係統的終端輸出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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